在西藏曆史中它經曆了很多風雨的沖刷,逐漸的形成咯很多的派別!公元842年,吐蕃王朝因王室內讧和部族之間、邊將之間的混戰而分裂瓦解,出現衆多互不統屬的地方勢力。它們各占壹方,互相征伐,戰爭連綿持續了四百余年。十三世紀中葉西藏統壹于中國 十三世紀初,蒙古族領袖成吉思汗在中國北部 建立蒙古汗國。1247年,薩迦派高僧班智達·貢嘎堅贊同蒙古汗國皇子闊端在 涼州(今甘肅武威)議定了西藏諸部歸順蒙古汗國和接受所規定的地方行政制度 的內容;薩迦地方政權建立。 1271年,蒙古汗政權定國號爲元,並于1279年統 壹全中國,建立了統壹的中央政權,西藏成爲中國元朝中央政府直接治理下的壹 個行政區域。 1260年,元朝皇帝忽必烈(1215-1294年)即蒙古汗王位後,封貢嘎堅贊的侄子、薩迦派法王八思巴爲國師。1264年,忽必烈設釋教總制院,命八思巴以國師身份兼領院事。在總制院(後改宣政院)下,設有“宣慰使司都元帥府”,負責處理和管轄現今西藏大部分地區的軍政事務。宣慰使司下面轄有管理民政的萬戶府、千戶所。1265年,忽必烈封八思巴爲大寶法王、帝師,並通過八思巴舉薦,任命了總管西藏事務的行政長官和13個萬戶府的萬戶長。1268年、1287年和1334年,元朝中央曾三次派官員在西藏清查戶口,還在西藏地區設立了15個驿站,聯成通往大都(今北京)的交通線,推行並確立了西藏地方的“烏拉”(意爲徭役、差役)制度。 曆代中央政府對西藏的管轄 自十三世紀中葉西藏地區正式歸入元朝版圖後,中國雖然經曆了幾代王朝的興替,多次更換中央政權,但西藏壹直處于中央政? 府的管轄之下。十四世紀中葉,薩迦地方政權逐漸衰落。
1354年,以降曲堅贊爲首的帕竹噶舉派成爲西藏曆史西藏大部分地區的統治者,形成了政教合壹的帕竹地方政權。在西藏帕竹時期,元中央政府承認了這壹事實,封降曲堅贊爲大司徒。1368年明朝建立後,采取了普遍封賜的政策,對具有政治實力的地方諸教派首領均賜加以“王”、“法王”、“灌頂國師”等名號;王位的繼承必須經皇帝批准,遣使冊封。這時,達賴喇嘛和班禅喇嘛兩大活佛系統所屬的格魯派興起,三世達賴喇嘛索南嘉措向明廷入貢,獲得明朝中央封賜的“朵兒只唱”名號。明朝中央對西藏地方的治理,沿襲了元朝的辦法,先後設置烏思藏、朵甘兩個 “衛指揮使司”和“俄力思軍民元帥府”,分別管理前後藏、昌都和阿裏地區的軍政事務。其間,帕竹地方政權在西藏部分地區建立了宗本制度,所任各宗的行政首腦,明朝皆授以官職,使其既爲宗本(相當于縣長)又爲中央命官。
1644年清朝取代明朝,對西藏的治理更加嚴密,使中央政府在西藏行使主 權管轄的施政進壹步制度化、法律化。清順治皇帝數次邀請五世達賴進京,1652年,五世達賴進京入見。1653年,順治皇帝頒賜金冊、金印,敕封五世達賴,正式確定了達賴喇嘛的封號。1713年,康熙皇帝冊封五世班禅羅桑益西爲“班禅額爾德尼”,正式確定了班禅喇嘛的名號。自此,達賴喇嘛在拉薩統治西藏的大部分地區,班禅額爾德尼在日喀則統治西藏的另壹部分地區。
1727年,清朝設立駐藏大臣,代表中央監督西藏地方行政;西藏與四川、雲南、青海的區界,就是于此時派員正式勘定的。1721年,清朝中央政府在西藏建立噶倫制度;1750年,再次調整管理西藏的行政體制,廢除郡王制度,建立西藏地方政府(即“噶廈”),規定了駐藏大臣與達賴喇嘛共同掌握西藏事務的體制。1793年,清朝政府就駐藏大臣的職權、達賴與班禅及其他大活佛轉世、邊界軍事防務、對外交涉、財政稅收、貨幣鑄造與管理,以及寺院的供養和管理等,頒 布了著名的《欽定藏內善後章程》,共二十九條。此後壹百余年,二十九條章 程確定的基本原則壹直是西藏地方行政體制和法規的規範。
1911年,中國爆發辛亥革命,建立了合漢、滿、蒙、回、藏等民族爲壹體 的共和國——中華民國。中央政府壹如元、明、清三朝,實行對西藏地方的治 理。1912年中央政府設蒙藏事務局(1914年改稱蒙藏院),主管西藏地方事務 ,並任命了中央駐藏辦事長官。南京國民政府于1927年成立,1929年設立蒙藏 委員會,主管藏族、蒙古族等少數民族地區行政事宜。1940年,國民政府在拉 薩設立蒙藏委員會駐藏辦事處,作爲中央政府在西藏的常設機構。西藏地方政 府多次選派官員參加國民代表大會。中華民國期間,外患不已,內亂頻仍,中央政府孱弱,而達賴喇嘛、班禅額爾德尼繼續接受中央政府冊封,獲得在西藏地方的政治、宗教上的合法地位。現在的十四世達賴喇嘛拉木登珠的任職,就是經由國民政府主席頒令批准的。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中央人民政府根據西藏曆史和現實情況,決定采取和平解放的方針。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的代表就西藏和平解放的壹系列問題達成協議,簽訂了《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關于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簡稱“十七條協議”)。“十七條協議”的主要內容是:壹方面,中央政府要求西藏地方政府積極協助人民解放軍進駐西藏,鞏固國防,堅決驅逐帝國主義勢力;西藏地區壹切涉外事務由中央人民政府統壹處理;藏軍逐步改編爲人民解放軍。另壹方面,中央人民政府對西藏現行制度及達賴喇嘛的固有地位及職權不予變更;尊重西藏人民的風俗習慣,宗教信仰自由得到保護,西藏的社會改革,采取與西藏領導人員協商解決,在西藏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等。達賴喇嘛和班禅額爾德尼分別致電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澤東,表示擁護“十七條協議”,決心維護祖國主權的統 壹;西藏各階層僧俗人士和各地藏族領袖也表示堅決支持。從此,西藏曆史翻 開了新的壹頁。
1954年,達賴喇嘛、班禅額爾德尼聯袂赴北京參加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在這次會議上,達賴喇嘛第壹次當選爲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班禅額爾德尼當選爲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1956年,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成立,達賴喇嘛就任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 會主任委員。1959年3月,西藏地方政府多數噶倫和上層反動集團全面發動了旨在分裂祖國、維護封建農奴制、反對民主改革的武裝叛亂。中央人民政府命令駐西藏的人民解放軍堅決平息了叛亂。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總理周恩來于同年3月28日發布命令,宣布解散西藏地方政府,由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行使西藏地方政府職權。與此同時,中央人民政府順應西藏人民的意願,在西藏進行了民主改革,廢除了封建農奴制度,百萬農奴和奴隸翻身解放,不再被作爲農奴主的個人財産加以買賣、轉讓、交換、抵債,不再被農奴主強迫勞動,從此獲得了人身自由,成爲新社會的主人。又經過幾年的穩定發展,1965年9月正式成立了西藏自治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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